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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被判赔8万元/苏州劳动律师议案说法
时间::2015.04.10 点击:1527
【案情概要】黄某于2002年3月进入用人单位处就职,之后一直在用人单位处工作。2009年5月,用人单位与黄某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与公司新来的副总关系不好,私下曾经多次发生过口角。2011年5月,用人单位以黄某年度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处罚为理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黄某却对这两次书面警告处罚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产生质疑。2011年8月4日,用人单位在没有提供具体事实证明以及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单方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强行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且在没有履行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阻止黄某继续进厂工作。最终仲裁委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向黄某支付经济赔偿金8万余元。
【裁判分析】
1、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对黄某作出的第二次书面警告处罚决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单方认定,仲裁委对该事实情况不予认定。
2、用人单位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应该遵守相应的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作出的第二次书面警告的处罚决定既没有通知黄某,也没有在用人单位公示,黄某是被电话告知用人单位作出第二次书面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当即在电话中表示异议并主动去与用人单位出沟通,但是用人单位的保安却强行阻止黄某进入单位。用人单位虽然作出了第二次书面警告的处罚决定,但是黄某并没有在处罚决定单上签字,其处罚事实、处罚理由以及处罚依据上均没有切实依据予以佐证。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法律顾问/锦同律师提醒企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但是首先要有依据,除了法律依据之外,最有效的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其次,企业还应固定员工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有关证据 ,以上案例中最关键的就是用人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最终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