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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苏州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时间::2015.04.10 点击:1659
【裁决要旨】劳动者因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对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概要】徐某于2008年2月进入苏州某公司任职,从事冲压类工作,后担任生产课副课长。2013年10月,公司以徐某擅自将不良品裁切压料,将可回收的多余料件及原料未经批准压料处理,故而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徐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向仲裁提交了报废单、不合格品管理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员工手册修订议案,修订员工手册决议、员工手册正本、公告等证据。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报废单上无具体金额,报废单上的物品与公司提供的工单报废金额表不能对应一致,因此不能明确证明徐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另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对于何种行为属于个人失职,重大损失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故仲裁委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法律顾问/锦同律师提醒企业: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只要不违背法律法律的规定,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就可以成为企业管理的内部“法律”, 企业应对规章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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