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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移不及时,用人单位需赔偿职工损失-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律师

时间::2015.08.21 点击:2803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2014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离职后,李某多次找公司要求转档,公司答复让李某等着。一直等到2014年11月底,公司才为李某办理了转档手续。其间,李某和新用人公司已于2014年9月达成用工意向,意向工资为5000元每月,但因李某档案迟迟没有到位,最终新用人公司聘请了其他人员。李某遂将原公司起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两个月新用人单位意向工资)。原用人单位辩称,李某未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是档案问题,未及时转档并没有造成李某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裁决】
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向李某释明了举证责任,要求李某提供证据证明所遭受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及时转档之间有必然唯一的因果关系,但李某因新用人单位不肯出具书面证明而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最终,在仲裁委的协调下,原用人单位同意支付李某三千元作为补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此,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仍负有一定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律师/苏州锦同律师提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或者拖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不积极办理,用人单位要及时催促,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因此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金、正常就业、退休进而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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