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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已实际调整,职工可否反悔?-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律师

时间::2015.08.13 点击:2569

案情简介
  2011年,钱某进入某公司担任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钱某入职半年后,公司因经营需要想将钱某调至另一岗位就职,工资待遇稍有提高,钱某表示同意。于是,公司向钱某发出了书面的《调岗通知单》,钱某按通知单要求至新岗位报到。在新岗位就职三个月后,由于工作量越来越大,钱某力感不从,要求公司调回原岗位遭到拒绝。钱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调回合同约定的原岗位。用人单位辩称钱某已在新岗位就职,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且已实际履行,公司有权拒绝将钱某调回原岗位。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但劳动者已到公司所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上任,且用人单位也发出了书面的调岗通知,应视作双方已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故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仲裁委最终认为《调岗通知书》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调岗时要和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更为稳妥,否则,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即使员工已经实际在新岗位工作也有权反悔并要求调回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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