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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婚” ,用人单位直接开除?
时间::2017.02.21 点击:1310
【案例简介】
31岁的王某于2015年5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 “婚姻状况” 一栏中填了“未婚”。2015年11月下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王某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 公司发现王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遂以王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 开除了王某。王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从本案来看, 入职时王某虽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瞒, 但根据她的工作性质, 是否结婚属于她的私事, 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 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王某的该行为不能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锦同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见,婚姻情况本身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内容,劳动者隐瞒与否对履行劳动合同没有关联,由此,不构成法律上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和了解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奖惩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