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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诱发的疾病能否认定工伤?-苏州劳动律师/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时间::2015.07.09 点击:2205

文/李欣 余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
 
裁判要旨
      本案系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但经鉴定,交通事故与疾病发作二者之间的关联度不到15%,法律对该类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的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并无明确规定。本案的审理即在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明确了职工因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即对间接因果关系中关联度较低的诱发疾病不予认定为工伤,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闵行人保局)。
第三人:上海闵行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行客运公司)。

      原告胡某在闵行客运公司工作期间,于2013年1月1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大腿外伤。当日,胡某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转入中山医院就医诊治,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胡某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右冠状动脉多处狭窄,本次交通事故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本次事故对被鉴定人胡某目前后果起外伤性诱发作用,参与度为10%-15%。据此,闵行人保局认定胡某因交通事故致使右大腿外伤的伤害属于工伤。
      胡某不服,认为其冠心病亦属于工伤。故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闵行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作的关联度仅为10%-15%,因此,闵行人保局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的疾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从扩大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一般也仅对直接因果关系或者间接因果关系关联度比例较高的诱发疾病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遭遇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关联度是l0%-15%,该冠心病急性发作能否作为工伤予以认定?

一、间接因果关系及关联度的界定

      本案中,胡某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鉴定,交通事故单独损伤在正常情况下不至于引起冠状动脉血管的破裂。胡某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右冠状动脉多处狭窄,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的关联度仅为10%-15%。故本案胡某自身原有的疾病是直接原因、内因,交通事故仅是间接原因,是诱因,其自身疾病在本次冠心病急性发作中起主要作用,交通事故并不能单独引发该冠心病急性发作,而仅仅是起到诱发作用,作用也仅仅占了不到15%,其与冠心病急性发作之间仅仅是间接因果关系,且二者之间的关联度较低。

二、关联度较低的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条例保护的对象是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而并不涵盖自身患有疾病的职工。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上海的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也仅对间接关系比例即关联度较高的诱发疾病认定为工伤。据此,笔者认为,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情形的明确规定、相关条文的文义解释以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结合上海工伤认定实践,可以得出仅能对直接因果关系或者间接因果关系中关联度较高的诱发疾病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本案中,鉴定结论显示,冠心病急性发作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该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且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急性发作二者之间的关联度仅为10%-15%,从法律规定本身和工伤认定实践出发,闵行人保局将该冠心病急性发作不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锦同律师提示:由于目前法律对这方面的立法尚属于空白,因此实践中各地对同类案件操作不一,上述案例只能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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