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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加班可否要求支付加班费?-苏州劳动律师/苏州法律顾问

时间::2015.06.24 点击:1684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庄秋英整理)
【案情概要】
A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公司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40小时。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须向其主管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由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赵某因工作需要每月会加班几天,但她觉得每次加班都书面申请批准的程序太过繁琐,反正主管也知道她加班,就没有履行书面申请的程序而自行加班。一年后,赵某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赵某对此非常不满,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之前一年在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所有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其电子打卡记录以证明其考勤记录内确实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事实,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共计七万五千元。A公司则认为:公司对加班程序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所有加班都需书面申请并获得主管签字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司并未安排赵某延时工作,赵某的加班行为纯属个人自愿加班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支付赵某任何加班工资。

【裁判要义】
员工手册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只要合理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即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仲裁委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加班的规定合理合法,员工理应遵守,据此裁决驳回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

【小贴士】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法律顾问/锦同律师提醒: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具有数量多、原则性强、不具操作性等特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内容越详细越有利于对公司的人事管理,公司应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尤其要提醒企业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以及公示告知程序都是决定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因素,公司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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