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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由谁设定试用期?-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法律顾问
时间::2015.06.24 点击:1584
问:王某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新签的员工,公司把他派遣到一实际用工单位工作,该单位提出要给王某设定试用期。王某认为自己是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用工单位无权给他设定试用期。请问,对劳务派遣工由谁设定试用期?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因此,锦同律师认为只能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设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律师顾问/锦同律师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