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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苏州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时间::2015.04.10 点击:1752

 【裁决要旨】

      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为自己及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在不履行相应职责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2012511日,周某签署某广告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5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6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周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112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周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周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让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周某拖延签订。公司表示如果周某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周某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周某,让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明确,而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周某的工作职责之一,其不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公司,故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    

【法官点评】

      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苏州劳动律师/锦同律师提醒企业:一定要重视劳动关系中证据的保全,试想上述案例中,QQ记录无法还原的情况,用人单位必然会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因此对于劳动者签字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开会、讨论、培训等签到表;处罚决定书等),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妥善保管。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负有比劳动者更多举证责任,若保管不当,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将用人单位处于举证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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