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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数额是否含加班费和津贴/苏州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时间::2015.03.30 点击:1615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9日,小诗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小诗尚未拿到技术等级证书,只能按辅助工使用为由,表示如要入职,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报酬。鉴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小诗答应了下来。可两个月下来,虽然中班、夜班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甚至常常被安排加班,小诗也没有得到任何津贴和加班费。面对小诗的疑惑,公司却毫不含糊:你的津贴和加班费已包含在每月的工资中了。而小诗每月领到的工资却只是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数额。
律师点评:
  公司不得将津贴和加班费计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加班费是小诗的额外劳动所得,中班、夜班、高温津贴是公司必须给予每一个员工的特殊消耗补助,公司无权将之冲抵小诗的最低工资,而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支付。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法律顾问/锦同律师提醒企业:最低工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以违背的,企业在设计工资构成时即要遵循这样的规定,同时也应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针对一些常年加班或特殊岗位的职工的工资构成,设计时应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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