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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优秀的员工就能被开除吗?/苏州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时间::2015.03.23 点击:1678
【案例】有一家企业对员工采用“末位淘汰制”,对年终绩效评估最差的员工实行解聘。排名最后的员工对这一结果很不服气,他认为:一是自己的表现没有那么差,公司的评价打分不公平;二是即使自己表现一般、位列末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违法的。于是,员工提起了仲裁,说明企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表现不好,只是因为绩效评估排名最后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对此,企业负责人拿出了企业的绩效评估制度、评分标准和排名情况进行辩护。仲裁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员工胜任工作是没问题的,最后仲裁庭判企业败诉。
【问题】上述案例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依据?其依据是否合法?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企业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前些年国家机关以“末位淘汰”的方式精简机构,并不是将排名靠后的人员开除,而是征求其意见后,对其降职或调整使用,这与某些企业认为“只要绩效评估打分排名末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并不等同。
企业之所以不能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解聘员工,是因为每一个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与企业单独建立的一种封闭的法律关系(尽管很多时候企业与每一个员工签订的合同内容都是相同的),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双方,不能涉及他人。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条款上,也只能约定双方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而不能约定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因为其他员工的表现而解除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对企业采用“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予支持的。许多地区的法院都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这种做法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律师/锦同律师提醒企业:企业在管理员工过程中,更多的应以奖代罚,盲目的出台如“末位淘汰”之类的惩罚措施非但不能激励员工,而且有可能涉嫌违反法律规定,陷自身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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