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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环节的就业歧视/苏州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时间::2015.04.02 点击:1812
【案例】某上市公司的招聘流程是先发出招聘广告,等待求职者来应聘投简历,然后刷选简历,从中筛选出认为符合基本要求的,然后进行面试,面试之后还有其他的复试等等,甚至还有实际操作的考核,最后从这些求职者当中优中选优,决定录用者,然后发录用通知书。
小王在通过层层考核后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是这样写的,“很高兴的通知您,您已经被我们录用了,请您于某年某月某日,到公司来报到上班,您上班以后的试用期工资多少,试用期满以后的工资多少,您的劳动合同签多少年,其他福利等等”,录用通知书最后写道,“请您接到这个通知以后,到我们指定的企业医院去做体验,当您上班报到的第一天,要带上自己的各种证件,还要带上体检报告和化验结果”。
小王随后拿着录用通知跟原单位辞职,然后按照新企业的要求做了体检,到新企业报到上班的时办录用手续,结果体检报告和化验单显示小王是小三阳病原体携带者,于是企业以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但是小王已经跟原单位都辞职了,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上述案例否构成就业歧视呢?到底什么是就业歧视?
【分析】针对以上问题,2008年1月1号,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的一部法律叫《就业促进法》,它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例如大三阳、小三阳、乙肝澳抗阳性等。这都属于传染病病源的携带者,从医学角度讲,这些病的传染途径非常少,一般接触不传染,因此,企业应该宣传好这些医学的基本知识,让更多的员工去理解,而且在招聘的过程当中,也没有必要去化验这些项目。
但是,对于特殊行业,国家也有规定不允许招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例如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国家规定必须要有健康合格证,要通过卫生防疫部门专门的体检,这也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苏州劳动律师/苏州公司律师/锦同律师提醒企业:国际上对就业歧视的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国内目前虽然还没有那么严格,但随之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强化,防治就业歧视将是一个大趋势,企业在用工招聘时也应与时俱进,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涉嫌就业歧视,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实在无法把握,应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