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jingtonglaw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被裁无效

时间::2014.12.27 点击:1821

  案例: 

  2012年1月,钱某入职A公司操作工岗位,工资为每月2000元,入职时参加了公司的入职培训。2012年8月,钱某与同车间的李某因琐事争吵,最后发展到大打出手,所幸被工友及时拉开,双方均未受伤。公司调查后认为钱某有错在先,要求其向李某道歉并写悔过书,钱某认为自己没有错误,拒绝道歉。最后,公司于2012年9月以钱某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开除处理。钱某不服,于2012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 

  各方观点: 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在厂内打架斗殴的,公司有权作出开除处理。钱某在入职时参加了公司的入职培训,对公司的规章制度非常清楚,公司并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钱某认为,自己的打架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伤害,没有对公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开除他是因为他不肯认错而进行的报复行为。且员工手册他根本没有看到过,入职培训只是走个过场。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给新员工做入职培训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培训,有培训记录为证,但是公司无法提供《员工手册》在制定时已经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民主程序。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公司的《员工手册》无效,公司以此为据开除钱某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赔偿金4000元。

技术支持: ©2004-2014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404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