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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有哪些?-苏州劳动律师

时间::2015.10.15 点击:2179

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实施了违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以及重大损害的标准)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保留要求劳动者改正的证据或者完成本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证据)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下用人单位需注意只有影响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才能适用此情形,如专业技能等)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应注意只是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判无罪等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此情形)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保留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以及经过培训或调岗的证据,且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裁减20人以上或虽不满20人但占员工人数10%以上的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裁减20人以上或虽不满20人但占员工人数10%以上的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裁减20人以上或虽不满20人但占员工人数10%以上的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裁减20人以上或虽不满20人但占员工人数10%以上的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锦同律师/苏州劳动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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