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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治理
法律风险防控

问:股东(大)会如何行使自己的职权?

时间::2015.11.23 点击:2492

问:股东(大)会如何行使自己的职权?

答:股东(大)会通过召开会议由股东行使表决权形成决议来行使职权,其召集流程、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有所不同。

股东会(法律规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实缴)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2)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

3、应于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也不履行的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5、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不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法律规定):

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召开十五日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股东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个月内应召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履行职责,也不履行的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4、定期股东大会,应在召开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在召开三十日前公告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5、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7、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8、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

锦同律师/苏州公司律师/苏州公司法律顾问提示:现代化管理离不开科学的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的组织架构有利于公司的高效运转,股东(大)会是股东实现权力的主要方式,应在设立之初即订立相对完善的制度以实现各股东的相互制衡,避免出现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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