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 属于夫妻财产or个人财产?
时间::2018.10.17 点击:845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华某与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华某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无好转。华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广州市东山区×的房屋,所有权来历为华某1998年婚前购买。
1999年11月,华某与广州×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华某同意拆除其位于广州市东山区×的房屋。2005年,华某由于仍未安排回迁诉至法院,广东省×法院于2006年3月判决:一、华某与广州×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变更为货币补偿;二、广州×房产经营公司向华某支付货币补偿费316100元;三、广州×房产经营公司向华某支付延期补助费。2008年,华某再次起诉主张延期补助费,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华某领取了执行款451100元。2008年12月24日,华某领取执行款52972.91元。
2009年1月8日,华某签订物业地址为海珠区106房的《房屋买卖合约》,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106房屋,产权登记在华某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华某与丁某离婚;二、离婚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106房屋归华某所有;三、离婚后,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经济补助金30000元给丁某。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律师专业分析】
一、婚前华某一方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东山区×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华某个人财产?
华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华某1998年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属于华某个人财产。
二、华某获得的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华某个人财产?
有部分人认为,拆迁补偿利益虽然源于华某一方个人财产,但拆迁补偿收益包含价值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价值补偿款是房产价值的折价,而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偿费是属于其他收益范畴,且该收益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偿费属于华某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态虽不同,性质却不应改变,仍应属于华某个人财产。
三、丁某婚后与华某共同居住,曾支付过临迁房租金,丁某是否可以享有临迁补助费?
不享有。丁某住房时支付的临迁房租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的合理支出,丁某并不因此对涉案房屋享有临迁补助费的份额和权益。
小结: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华某婚前个人财产,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丁某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也不是承租人,房屋拆迁的所有补偿,均属于对华某个人的补偿。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偿费均是对被拆迁人基于房屋拆迁和延期安置而产生的费用补偿,属于华某个人财产,与丁某无关。
四、丁某认为,华某婚后在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106房屋时,购房款项中包含临迁补助费及延期补助费,该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丁某对该款购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份额吗?
不享有。华某因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执行款全部属于华某个人财产,华某以居住为目的用该款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106房屋并登记在华某个人名下,实质上仍属于个人婚前的房屋产权置换,丁某无权享有所有权份额。
五、华某是否应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助金?数额多少?
丁某在庭审中提交《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显示在广州市辖区内查无房产记录,华某也没有提供丁某有其他住房的证据且明确表示离婚后不愿与丁某共同使用涉案房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酌定华某支付丁某经济补助金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