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jingtonglaw

法律老炮谈执行系列之执行无望——申请破产的杀伤力

时间::2021.08.09 点击:332

作者:汪竹平

本人发明的法律谚语“执行到位才是法律服务的99%,胜诉只能说是1%”,由此可见,执行工作在法律服务中所占的比重多高。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按照非官方统计数据,执行到位的判决比例大概是30%,甚至更低。很多案件,最终执行无果,往往是陷入了死胡同。那么,在如此被动或者僵局的情况之下,有没有后手的措施能够推动无法完成的执行工作,从而获得执行以外的清偿呢?答案是有的,那就是推动债务企业的破产清算。

很多人会说,既然被执行人已经无产可执,进入破产程序同样会面临无产可破的境地,其实不然,根据破产原理和实践中的操作经验,有时候申请破产能取得非常不错的效果。

例一:余姚某公司结欠苏州公司货款10数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为余姚某公司的厂房抵押给银行,又被一外地法院首封,即使拍卖厂房,苏州公司也基本无分配案款的希望。为此,苏州公司在余姚法院申请破产,不久,首封债权人即联系苏州公司,经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首封债权人代为清偿苏州公司债权本金,前提是苏州公司答应撤回破产申请。

原来,首封债权人担心法院进入破产流程,会破除首封的法律效力,从而丧失优先受偿,宁愿为此承担部分成本。

例二: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拍卖苏州某酒业公司厂房、设备,在拍卖前几日,财产所在地法院因一小额债权人申请,即将裁定苏州某酒业公司进入破产流程。为了继续拍卖厂房、设备,资产管理公司只好出面与该小额债权人协商,支付一笔资金,要求其撤回破产申请。

资产管理公司考虑的是资金成本,一旦进入破产流程,即不再计息,按照一年左右的破产周期,利息损失将达数百万元,因此同意支付费用换取资产及时拍卖。

其实远远不止这些,实务中不仅有债权人代为清偿申请人债权的,还有股东代为清偿、承租人代为清偿甚至债务人主动清偿的情形。由此可见,在执行无望的情况下,申请破产的杀伤力有时是巨大的,也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究其原因无非以下几种:

1、其他债权人为保护优势利益,而阻止破产,并愿意为此负担成本。

如例一所示,首封债权人如果按照执行分配规则,有数百万的利益可获得分配。而一旦破产,首封即被破解,除抵押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比例肯定不会太高。权衡利弊,有优势利益的债权人自然会做出理性判断,这时候就体现出申请破产的杀伤力和效力。

2、有关联利益的主体为阻却破产,愿意与申请人和解,代为清偿。

在一些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案件中,在法院查明之前,债务人已经和利益关联主体达成了利益输送交易。例如某印染企业在陷入深重的债务纠纷时,与另外的企业签订厂房设备长期租赁协议,而印染企业利润非常高,从而形成了俗称的“体外循环”。而一旦进入破产流程,管理人可以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解除一切合同,必然导致利益输送的中断。为此,承租人这些有关联利益的主体就有阻止破产的动力,从而为申请人争取利益创造了条件。

3、股东、担保人等为逃避可能的法律责任,代替债务人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有些股东、担保人可能有出资不到位、与债务企业之间有关联交易,而一旦进入破产流程,可能管理人会追索股东、担保人等的法律责任。因此,为延缓或者为处理这些风险点赢得时间,从而有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动机。

如此种种,理由不一而足,都是在执行无望的情况下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产生的杀伤力,有时反而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而申请破产又是基本没有成本的手段,不失为值得一试的手段。

技术支持: ©2004-2014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404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