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予不可以随意反悔
时间::2018.10.09 点击:759
案情简介:
张某和郭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郭某两年内为女儿提供不少于60平米房屋一套,离婚后郭某支付张某56万元人民币,在两年之内付清(如郭某兑现之前的承诺给女儿一套不低于60平米房子的条件,张某将不向其索要50万元人民币,6万元于离婚后立即支付)。离婚后两年,郭某没有为女儿提供住房亦没有支付张某56万元人民币,张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郭某辩称给女儿提供房屋和给付张某56万元人民币是有前提的,就是郭某有房屋或有钱的情况下,现在郭某没有房屋也没有钱,不应履行这个条款。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郭某应依约履行,现郭某未依约提供女儿住房,理应依约支付张某56万元,遂判令郭某支付张某人民币56万元整。
锦同提示:
本案中56万元的性质可以视为郭某对张某的赠与。一般的赠与在给付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通常都是以离婚为前提,在离婚已完成的情况下,如果赋予赠予方随意撤销的权利,势必会造成对受赠方权利的损害,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有别于一般的赠与,不得随意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在一方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或者双方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并未依约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该份《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如果郭某签订协议时的赠与确实有前提,那么就应该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否则没有证据的辩解就只能是狡辩,法院是不可能采信的。因此,锦同提醒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应清楚明白的写明各种条款,以免在离婚后陷入履约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