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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房屋买卖还是民间借贷?

时间::2018.04.19 点击:793

作者:程忠传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我所收到当事人邮寄的一份吴中法院签发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该案系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刘某某等六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吴中区胥口镇某小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案件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细节:

该案中,原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条、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确认书等证据材料。刚拿到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简要分析之后,我所承办律师电话与当事人沟通,涉案房屋面积192平米,汽车库面积27平米,自行车库面积19平米,房屋买卖合同落款处签名确系六被告所签,房款收条也是也是被告出具,房款70万元也确系被告收取。

案件疑点:

案件似乎正朝着原告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但我所承办律师仔细分析案件材料,抽丝剥茧,后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折算,房屋单价在4500元左右,且该拆迁协议为2010年签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面积192平米,以4500元单价折算,房屋价款应该是87万左右,另外还再加两个车库,且该单价是按2010年拆迁安置协议折算的单价,如果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即2015年9月这个时间节点计算,该房屋市场价应该在130-140万,当事人为何以如此低的价格卖掉涉案房屋?

案件出现曙光,旋而又陷入僵局:

带着这个疑问,承办律师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这时候才说出案件真相,70万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当时因为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便通过熟人介绍,向原告借款70万元,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提供房产作为抵押,但当时,涉案房屋产证没有办下来,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双方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形式上为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的担保。而且双方当时还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我方当事人使用,月租金5.6万元。但该租金其实是借款利息,当时约定月利率8%,即每月5.6万元利息。至此,案件似乎又有了一线希望。

但是由于当事人并没有任何关于借贷的书面约定,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仅凭现有的合理怀疑,是无法扳回该案的,案件似乎又陷入了僵局,找不到突破口。

柳暗花明,案情出现重大转机:

在案件仍处于被动之际,我所代理律师却始终没有放弃,一边继续寻找案件可能存在的其他疑点和线索,一边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此时,当事人突然向代理律师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原告在向我方当事人催款未果的情况下,找到介绍人,并将介绍人的机动车开走,为此介绍人报警,警方因该案还要求我方当事人去公安机关做过笔录。

我所代理律师得知这一消息,似乎又看到了一线希望,无论如何,先要将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调出来,为此,立即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几经周折,终于将当时案件笔录调出,当承办律师看到该案件材料的相关材料时,如释重负,该案相关笔录中,原告自己承认70万元是借款,两位中间人及原告妻子的笔录与原告的陈述也相互吻合。

法官裁判:

庭审中,原告面对该组证据材料显得语无伦次,且前后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无法自圆其说。法官在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时,其仍然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法官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进展:

现就该案,一审原告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精彩内容下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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