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jingtonglaw

网购平台也需注意价格欺诈

时间::2018.03.15 点击:770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现在互联网网购已占据国内市场大半江山,许多中小企业也会投入巨大精力来开发网购平台,也要切一块蛋糕尝尝。相比于巨头已比较完善的售后、法律保障体系,新型网购平台鉴于宣传的成本较低覆盖广,会存在较大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价格欺诈的风险。


一、针对B2B平台,不是直接的经营者,一般不会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形,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具体如下:

1、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平台上该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2、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平台上的商家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3、提供了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平台上的商家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4、平台与平台上的商家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平台与该商家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二、针对B2C平台,本身既可以自营又可以作第三方平台。在充当第三方平台的角色时,由于其不是直接的经营者,一般不会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形,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具体与上述情况相同;而本身作为经营方时,因其是经营者直接参与买卖的过程,价格欺诈的风险会明显的变多,具体如下:

1、属于价格欺诈的标价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的,所标示的价格不真实不明确。

(10)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增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2、属于价格欺诈的价格手段: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的注意情形

1、价格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

2、价格欺诈行为中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某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其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若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以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四、价格欺诈的处罚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技术支持: ©2004-2014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404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