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处置专题之婚后房产篇(下)
时间::2017.02.28 点击:689
婚后所购房产,离婚时的处置,根据出资情况,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一、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出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已婚人士通过出具虚假的单身证明将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如为规避限购政策而采取的“二做一”),该房产通常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三、父母婚后出资购房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2、婚后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婚后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3、婚后一方父母支付全部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