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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处置专题之婚前房产篇(上)

时间::2017.02.28 点击:710

婚前所购房产,离婚时的处置,根据出资情况,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

1、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

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产证在婚后取得,鉴于一方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属于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借款购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婚后共同偿还借款。

此种情形是夫妻一方没有走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只靠个人名义借款购房,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在现行法院系统中很明确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分割问题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类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此种观点对于当事人的运用更加公允公平,更符合客观事实。

第二种观点,只分割借款部分,不分割增值部分,把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款项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婚前的个人债务这部分,只分割偿还借款本金的金额,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与这个债务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视为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候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1、如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2、如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有约定的,参照约定处理。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首付部分,一般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

三、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1)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

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资部分购房款为子女购房

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产产生的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产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一般视为对于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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