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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对内外效力解读

时间::2017.02.24 点击:705

 

公司内部承包是指公司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经营方式。

对内合同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司承包经营的基础法律文件是承包经营合同,虽合同法和公司法目前均未有明确的指引,但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允许自由选择经营模式。从这个角度讲,在承包经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有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内部承包的发包人主体应当为公司。

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即使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以其自有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种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发包方、企业及经营者一切责权利纠纷均在承包合同框架内处理,但对与业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则没有任何拘束力,企业不能以此对抗承包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鉴于发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应对自己债务负责。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至于发包公司能否从承包人悉数获偿,则取决于发包公司协议,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强化承包经营的风险锁定功能,发包公司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同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旧要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冲破公司的独立法人屏障直接追究承包人责任的事例也并非不存在,并不可教条的对所有企业承包纠纷一刀切。在承包经营对外效力问题上,关键的判断标准为是否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具体来说第三人是否对承包经营事实明知,承包经营者是否以发包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等等,此处附本人代理的一个货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供大家参考,案号:(2016)0509民初2975号。

总之,无论是企业承包,还是企业内部承包,被承包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没有丧失,民事法律地位没有动摇,在民事交往中始终以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主体活跃在市场经济这个舞台上。在企业承包对内对外效力问题上大原则是对内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然具体实务中依旧可以对其推敲,不可教条和一刀切。

 

作者: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沈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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