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对所属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时间::2016.08.12 点击:1691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苏州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江苏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的C3公路项目部杨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C3项目部向A公司购买钢材用于该公路项目,价格随行就市,总量约10000吨,双方对结算、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C3项目部的供货要求,A公司依约自2010年3月起至2010年6月止向项目部供应各类钢材,项目部签收了送货回单。经双方对账,杨某确认A公司供应的钢材款及运费、差价补贴等共计24049876元,然C3项目部未支付货款。后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辩称,当初代表C3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的自然人杨某并非C3项目部的负责人,而是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此来证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合同》无效,不能约束B公司。A 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一份与B公司、D公司相关的另外一个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该生效判决确认D公司与B公司在C3公路的施工事宜上属于合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
1、B公司和D公司在C3项目上系合作施工关系,杨某系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杨某以项目部名义向A公司采购工地所需钢材,A公司所供应的钢材确已实际用于C3标段工地;
3、杨某以项目部的名义与A公司进行了对账结算。
法院判决:
基于上述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杨某采购建材的行为代表了合作双方即B公司和D公司,其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B公司有约束力,进而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
与工程项目部或者项目部负责人直接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类情况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案虽然A公司取得了最后的胜诉,但其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尤其是对于B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其他案件的判决书的取得,还是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如果没有这份关键证据或者这份判决书上没有确认B公司和D公司在C3项目标段上的合作关系,则本案就会增加很多的不确定性。最终的付款责任究竟是B公司承担还是D公司承担,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因此,在与项目部签约时,如果是对方项目负责人个人签字,则需核实该负责人的身份情况,是否有相应的授权;如果加盖的是项目部的章,则还需核实印章的真实性和使用范围。
【供稿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周平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