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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

时间::2017.04.05 点击:1762

 

特征一:“秘密性”

这是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直接获得的信息。公众所知的信息,无论它具有多大的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只有处于秘密状态,才能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代表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绝对没有人知悉,其它权利人各自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持有了相同的商业秘密,也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特征二:“经济性”

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国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重要目的也在于维护或谋求经济上的利益。

 

特征三:“实用性”

这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实用性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可以实际应用直接产生效益,而是任何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被竞争对手获取后能为其节省竞争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或时间成本)的信息均具有实用性,它包括成功的技术方案、数据,也包括阶段性的、失败的经验、数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表明,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等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特征四:“保密性”

这是指权利人就其商业秘密主动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从而使一般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维持其秘密性的客观要求。权利人应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不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受保护。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并不要求对其保护,则该项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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