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运动中受伤,谁来承担?
时间::2018.08.09 点击:742
——以本所代理的胜诉案件为例
张某诉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张某认为双方在足球运动时发生了碰撞,导致其膝盖韧带断裂,故向法院起诉主张郑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左右。我所代理郑某参与诉讼,近日法院已出具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因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不便复制,故就代理及一审判决的要点整理如下:
【案情简介】
张某与郑某为球友,长期在一起踢球。2017年2月19日,球友群又自发组织了踢球活动。踢球过程中,在原告进攻,被告对位防守时,原告带球过大,被告将球解围后,原告因上前争抢导致双方腿部碰撞,后原告即受伤离场前往医院治疗。原告被确诊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经伤残鉴定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代理思路】
我所代理郑某参与本案后,即搜集大量的相似裁判文书,发现大部分法院以照顾伤者为原则,判决对方承担10%到30%不等的赔偿责任,但是说理部分均难以令人信服。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无过错,不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损失;第二、事件发生过程中,被告仅是合规合理将球解围,原告的后续争抢行为反而符合犯规条件,其受伤也存在自身运动劳损、发力动作不当等因素,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高强度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足球运动风险有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第四、本案受伤的情形,不属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否则将破坏侵权责任法已有的规则,实质会产生另一种不公平。
【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高强度对抗性及因此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危险性,参与者因此受到身体伤害既为可以预见,也为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参加该项体育运动,对活动的危险自然具有充分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加害,参与该项活动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参与者自担。生命在于运动,体育活动虽有受伤致伤的风险,却为人类健康生活之必需,动辄将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发生的风险负担及损失分配,与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规则体系及其赖以建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所蕴含的法律精神相悖,不仅如此,还势必将扼杀体育运动本身。
【总结】
代理人的代理思路法院都采纳认可,并在说理部分详实地进行叙述。该案的事实部分结合证据并无太大争议,鉴于前几年的判例,代理人希望扭转的是法官对公平原则适用的看法。因为我方行为并无过错,思路整理时抓住对无过错的行为的相关法条适用的理解,结合判决可能对体育运动及大众健身推广的不利影响,以及对于公平原则如果适用是对无过错方的另一种不公平的情理诉求,使得最后的裁判结果比较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