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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贬损费是否可以主张

时间::2017.12.07 点击:1170

如今很多高级轿车被撞之后,车主都会提出贬值损失赔偿的要求,被撞车辆受损究竟是“修复到可以使用为止”还是“附加贬损费一起赔偿”,业内人士见仁见智,而提出的贬损费赔偿案例中,最终结果也是情况不一。以下笔者将根据苏州当地法院具体司法实例,简要分析并给出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四种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车辆贬损费并未被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列入赔偿范围,就显示法律原则上不支持车辆贬损费的诉请,但在少数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下以四个不同判例来窥探车辆贬损费的把握标准。

案例一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毛某某与鲜某某、张家港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苏0582民初11120号。法院查明2016年9月2日,毛某某购买东风本田炫威牌新车一辆,并于当日办理了临时牌照苏E×××××。2016年9月3日16时许,该车在苏州市虎丘区小路被鲜某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共花费修理费9899.47元。

法院认为,根据毛薇菡的购车时间及车辆受损程度,鲜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车辆贬损费用,该贬损费用本院确定车辆修复费用的30%。

案例二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单某某与顾某某、张家港某某商业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5)张民初字第00660号。法院查明苏E×××××小型轿车系单爱兵于2012年12月17日购置,车价为127900元。2013年5月17日15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用去维修费用计522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系新购置车辆,其维修费用超过了购置价格的30%,且原告本人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其请求被告赔偿贬损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原告购车时间、车辆受损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贬损费为10000元。

案例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常熟市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苏0508民初2701号。法院查明2015年9月7日17时14分,被告徐某某驾驶苏E××××Q轻型普通货车刹车后车辆失控,左前侧与原告所有的苏E××××1小型轿车左侧车身相撞后,苏E××××1小型轿车右侧又与右侧护栏相撞,致二车受损,车辆损失经信达保险苏州支公司确认为16万元。该车于2015年5月17日购买,购车时的裸车价为386300元。原告主张车辆贬损费48000元(按购车价的30%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关于车辆贬损费,原告的该诉请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案例四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阳某某与罗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5)园民初字第3533号。法院查明2015年7月15日,在苏州工业园区一中停车场,罗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在进出车位过程中与通道内的阳晓丽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阳晓丽车辆受损,共花费维修费6200元。车辆购买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今已经行驶了2、3万公里。原告主张车辆贬损费8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所购车辆距离事故超过六个月,事故未伤及车辆底盘、发动机等关键部位,且车辆经由维修,价值得以补偿,原告认为车辆价值因此遭受贬值为主观感受,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车辆贬损费的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存在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不同判决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该笔事实上存在的损失又很难认定。一方面,当下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不一导致结果存在很大任意性。另一方面,我国道路交通情况尚不发达,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事故率高,若法院均一概支持车辆贬损费,会导致责任方负担过重且法院涌入大量交通事故案件。

根据上诉苏州各地法院四则案例,管中窥豹,可以发现苏州地区车辆贬损费并非一概不予支持。法院支持车辆贬损费的诉请主要鉴于的事实是车辆购买时间和维修程度。对于车辆购买时间,一般车辆购买半年内发生重大事故,属于新车的车辆贬损,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高。对于维修程度,车辆需伤及底盘、发动机等核心关键部位,对车辆使用存在重大的影响,维修费用支出一般需超过车辆购置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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