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情形中的税务核定问题
时间::2017.09.27 点击:631
经常有人会问:
我把股权转让款金额设定低一点或者写零元转让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了?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底67号,下称“67号公告”)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如下:
1、股权转让收入的范围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1)如何理解“违约金”和“补偿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除了国税函[2006]866号所列的受让方未按期付款导致产生违约金,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在工商登记后支付[ ]%的价款,在目标公司管理权正式移交后再支付[ ]%的价款,剩余价款在管理权移交后[ ]个月内支付。”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转让方不按时移交管理权导致违约而产生违约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违约金和补偿金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构成,其前提必须是股权转让的完成。
(2)如何理解“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
举例说明,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因转让方的原因使得股权不能按时转让或管理权不能按时移交,而导致受让方产生的额外的差旅费用、人工费用、办公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这就是一个其他名目的款项。再如,与增值税类似的“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等名目也是一样的情形。
2、股权转让作价“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律师注:前提是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有规定不能对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东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税务机关要进行认可或核定,即如果认可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则不需要核定;如果不认可,则需要核定。因此,股东应注意保存投资协议、款项支付证明,财产过户手续以及完税证明等作为未来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同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依据67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实质是对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之间股权的赠与,视为有正当理由,给予免税的政策。为了受让方以后再转让股权不重复征税以及免税政策不“落空”,必须以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加合理税费确定。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5、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6、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
(1)适用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5)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