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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法律人观影后感

时间::2017.04.05 点击:715

 

周末闲来无事去影院观看了电影 《我不是潘金莲》,该片由著名导演冯小刚执导,范冰冰、郭涛等著名影星联袂主演,讲述了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李雪莲,为了纠正一句话,与政府、法院等部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打了十年交道,从镇到县,由市至省,再到首都,广阔天地中,一路与形形色色的大男人斗智斗勇、周旋不断的故事。县长史为民(赵立新饰)是李雪莲(范冰冰饰)第四次告状时所找到的人,最终结果是他非但没有帮上李雪莲反而还被其拉下马,并改变了一生的命运。影片讲述的故事有趣而又深刻,《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严肃的现代“官场现形记”,明线是李雪莲的上访,探讨的其实是官司背后的生活逻辑。本文不以电影艺术的角度出发,仅从法律角度来讲,李雪莲的方式到底可不可取?遇到同类情况,到底该怎么维权才是最佳选择?

 

一、法律里没有“假离婚”

该片的开头是李雪莲与其丈夫为了城里的一套房子办了假离婚手续,虽说是“假离婚”,但是在法律层面讲,只要是李雪莲和他丈夫秦玉河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办了离婚手续,那么李雪莲和秦玉河真的就解除了婚姻关系。片中李雪莲一直对大鹏饰演的法官王公道说“明明是假离婚,你怎么就偏偏给判成了真离婚了呢?”其实,法官王公道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李雪莲与秦玉河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且颁发了离婚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反映事实的依据。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以离婚证为依据判定李雪莲和秦玉河已解除婚姻关系并无不当。从李雪莲的遭遇来看,生活中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办理所谓的“假离婚”时一定要斟酌仔细,否则有一方在事后不愿意再结婚的,那么真的是为时已晚了。

 

二、李雪莲维权找错了人,用错了方法

 李雪莲假离婚风波过后,一度放弃上访,但是因秦玉河说她是潘金莲而重新走上了上访之路。其实,李雪莲认为自己名誉上受到了侵害,完全可以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玉河赔礼道歉。名誉侵权行为发生在李雪莲所在县法院地,因此县法院应当受理该起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其中就包括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李雪莲案中,秦玉河侮辱李雪莲是潘金莲,是在自家楼下和几个好友喝酒时说的,此时还有其他四人在场,且都是李雪莲之前认识的人。这对李雪莲的人格造成了严重的侮辱,因此李雪莲才会上访讨公道。仅就本案来说,李雪莲有权诉至法院要求秦玉河赔礼道歉。

 李雪莲费劲周折,历经数十载的上访,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讲确实是有失偏颇,方法错误。但是不得不说的是,王公道作为法官,为什么不能告诉李雪莲正确的维权方法呢?仅仅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要是自己在位的时候不出什么问题能保住乌纱帽就万事大吉。其他各级官员也是同样的思维,正是因为只想保住自己位置的想法导致李雪莲事件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也是对现代“官场现形记”一个极大的讽刺。

 

(撰稿人:刘昱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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