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发票是否可以主张货款/苏州合同律师以案说法
时间::2014.12.27 点击:1766
案情:
某外贸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服装,A公司是某外贸公司制定的面辅料供应商。2012年3月,A公司依照外贸公司的指示向B公司供应纺织原料共计7万元,双方没有书面合同,A公司送货时也没有要求B公司签字确认。2012年5月,A公司开具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于当月月底认证抵扣,但由于外贸公司没有结款给B公司,B公司拒绝支付货款。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各方观点:
A公司认为:其向B公司供应面辅料,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已经认证抵扣,也就是B公司认可了合同关系的存在,理应支付票面金额的货款。
B公司认为:其未与A公司发生合同关系,虽然确实收到那么多货物,但是A公司是依照外贸公司的指示送货的,应该与外贸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应该由外贸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在外贸公司没有付款给B公司的情况下,B公司无法支付货款。B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是因为交易习惯上面辅料提供商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开具总的发票给外贸公司,并不是认可与A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
虽然A公司是外贸公司的指定供应商,但是A公司的货物最终由B公司接收并使用,付款方式也是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发票抬头是B公司。应该说AB公司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至于B公司和外贸公司之间,是另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这从B公司和外贸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也可以看出,A公司和外贸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B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外贸公司主张货款,但不能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付A公司的货款。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
(供稿人:苏州合同律师/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庄秋英律师)
(案例为改编案例,仅供学术讨论,观点仅代表供稿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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