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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时就一定构成侵权吗?/苏州公司法律顾问以案说法

时间::2015.04.20 点击:3016

        导读:

       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字号与权利人在同类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且突出使用该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如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则应判定为规范使用。

案例:

20117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秦南取得“来凤”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金银饰品加工、成品半成品等。2011118日,王青设立个体工商户字号“来凤”,经营范围同样为金银饰品加工、成品半成品等。此后秦南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王青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来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正在使用的所有广告牌,并对其营业场所内的装饰装修设施、物品、消费宣传等使用了“来凤”字样的行为予以消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法院最终判决:诉争企业字号主观上无搭便车的故意,且经过多年经营,被告为企业名称的声誉付出了劳动,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争讼之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正当使用,并未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依据上述条款,侵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

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三、突出使用;

四、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以上四条缺一不可。

具体本案: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字号和注册商标从文字上来看确实为相同,均为“来凤”。但被告的“来凤”字号为简体黑体,原告的“來鳳”注册商标为繁体草书,虽同字但不同形,从外观角度来说有很大差别,不容易引起误认。其次,判断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是否有“突出使用”,本案中被告的“来凤”字号是作为店名出现的,全称为“来凤金店”。并未将其“来凤”二字单独凸显出来,而是以“来凤金店”的形式在店堂展示,并不能就此认定其“突出使用”;最后,“來鳳”注册商标,其虽注册了该商标却并未在实际经营中对外展示使用,该品牌对外为人熟知的是“呈祥”字样,无论是其店面招牌展示还是店内装潢包装都印的是“呈祥”字样,“來鳳”字样并不为人所知。所谓“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指该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知名度,为外人熟知,他人的字号使用让其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错以为是其一家,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而原告的“來鳳”本来即不为外人熟知,更无被告搭便车故意使公众误认之说。

综上,并非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只要合法规范使用均会得到法律保护。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法律分析,锦同律师旨在提醒企业在设计商标和名称时应谨慎对待,必要时应咨询苏州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以免构成侵权,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供稿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沈虹)

      (案例为改编案例,仅供学术讨论,观点仅代表供稿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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